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
第一条 考场应整洁、明亮,材料、设备齐全,仪器符合要求。
第二条 考试考核前一天,鉴定站标示出考场编号、考生编号,同时张贴考生须知。
第三条 理论知识考场的考生座位要一人一桌间隔安排。技能操作考场的考生工位要适当隔离。技能操作现场作业考核要符合有关规定。
第四条 考生参加技能操作考核时要按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配用劳保用品。
第五条 监考工作由考评员和鉴定站工作人员(考务员)担任,并佩带胸卡。
第六条 考生在开考前15分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,并对号就座。将准考证放在桌面、工位面或指定位置,以便查对。
第七条 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入场。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(工件等)退场。
第八条 理论考试除带必要的用具(如钢笔、直尺、圆规、三角板等)、技能操作考核准许的工具或通知要求携带的物品外,其他与考场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。
第九条 考生答题除作图等必须用铅笔外,其他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,字迹要工整、清楚,不得把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或是卷装订线以外,不得在试卷或考件上做任何标记,违者一律不给分。
第十条 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,或考件分发错误和有严重缺陷等,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,不得涉及试题内容。
第十一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服从监考员的安排和监督。保持考场安静,禁止吸烟,不准随意走动。技能操作考核,不准指导、提示或替他人加工工件。
第十二条 考试考核中,考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考场时,要经监考员允许。
第十三条 因停电、设备本身故障或其他非本人造成的原因使考核中断时,考生应及时向监考员报告。考生由此而耽误的时间,可通过延长考核时间予以补偿。
第十四条 考生进行技能操作考核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。
第十五条 考生作弊及违反上述规定者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扣分、试卷或考件作废直至取消当年鉴定资格等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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